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大西北网8月13日讯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近日,我省发改、建设、交通、财政四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完善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办法自8月15日起实施,要求在2017年12月前设市城市全面完成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各项工作。
《办法》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制定差别收费政策。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
《办法》还明确6类免收机动车服务费的相关情形,包括各类停车设施的非营业时段的车辆;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各类停车设施(住宅小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同时,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停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