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 楼上降下空瓶子
楼下路人脑震荡
男子头部受伤 记者 陶怡杉 摄
砸中男子的瓶子
大西北网9月1日讯 杨先生下班回家走到武都路西口靠东南侧的地下通道口,突然,从高空掉下来一个树脂的透明瓶子,砸中杨先生头部,当场鲜血直流,后经医生诊治系轻微脑震荡。然而杨先生头部受了伤,却不知是何人所为。8月31日,杨先生向西部商报反映此事。律师表示,找不到抛物人,可由整栋大楼的业主或使用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目前,临夏路派出所已介入调查。
8月30日下午5时50分左右,距事发点不远的商铺老板李先生突然听到店外有人喊叫,李先生跑出店外看到,一名男子手捂着头部,鲜血直流表情痛苦。之后民警和120医护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受伤男子杨先生被送往兰大二院进行治疗。
杨先生告诉记者,8月30日下午5时50分左右,他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走到武都路西口靠东南侧的地下通道口,正准备走下第一个台阶时,突然感到头部一阵剧痛,瞬时鲜血顺着脸颊往下流。杨先生回过头一看原来是被横空而降的一个空瓶子砸伤了。
记者看到,砸中杨先生的是个树脂材质的圆柱形瓶子。瓶面上写着英文标注,英文标注内容是AHC玻尿酸补水爽肤水。杨先生说,“事发地点周围是一家大型理发店和一家婚纱摄影店,我个人判断瓶子应该是从4楼以上的位置掉下来的。”事发后杨先生被送往兰大二院,头部缝了两针,经诊断为轻微脑震荡,目前在家中休养。采访中杨先生表示,目前派出所已调取事发现场监控画面,可以基本确定为高空抛物。希望通过西部商报的报道后,有知情者能提供线索。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郭云海律师说,此类事件的处理有成熟案例可借鉴。根据《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规定,高空抛物伤人的行为涉及民事侵权行为,一般高空抛物造成的后果大多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侵权行为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要附带民事责任。对高空坠物导致意外伤害的民事案件,如能找到投掷物品的人,由加害者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找不到抛物人但是找到抛物的建筑物,可由整栋大楼的业主或使用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临夏路派出所已介入调查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