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运处运输科原科长张维军职务犯罪案一审宣判
受贿106万贪污100万 判刑8年
大西北网9月30日讯 9月29日,兰州中院公布原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运输科科长兼兰州恒顺出租汽车公司董事长张维军职务犯罪案一审判决。该案在2014年兰州中院作出判决后张维军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院审理后发回重审。经兰州中院重审查明,张维军任职期间受贿106万余元,贪污100万元,法院最终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张维军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索贿倒账
以搞福利为由受贿106万余元
2006年12月4日,兰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向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城运处)上缴2006年下半年度的客运附加费145万元(运输科负责收缴),因城运处已经接到停收客运附加费的通知,张维军经请示城运处领导,将该145万元存入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账户。2007年7月,甘肃省交通厅和甘肃省公路局正式下发文件规定停止城运处征收客运附加费,改由各级交通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已经征收的客运附加费必须于2007年7月20日前全部足额上缴甘肃省公路局。张维军违反规定,于2007年7月20日从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转账交付交运集团145万元。2009年底,张维军以给城运处办福利为由向交运集团索要该145万元,并提出给交运集团提供发票,便于交运集团做账处理。后张维军安排吕某通过兰州奔马汽车出租集团(以下简称奔马集团)编造“汽车东站站区亮化工程”“汽车西站站区亮化工程”“汽车南站站区亮化工程”“安装工程预算书”“车辆保养费”,虚开发票总金额为114.5万元,并以甘肃天地建业有限公司、兰州世嘉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交运集团套取总金额为114.5万元的四张转账支票,安排吕某通过奔马集团两次倒出现金人民币613404元和448850元,吕某两次从奔马集团提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06.2254万元,交给张维军后被张据为己有。
借款记账
虚假还款贪污100万元
2003年12月,城运处所属的“三产”企业兰州恒顺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恒顺公司)在兰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公开竞标取得125辆出租车经营权,后又将这125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给兰州奔马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马公司),奔马公司除支付兰州市交通局1875万元运管费之外,另行支付恒顺公司转让费125万元。2004年1月14日奔马公司转账支付恒顺公司转让费125万元。时任恒顺公司董事长的张维军安排下属以“借款”在公司记账,2005年3月2日,张维军安排下属以归还奔马公司借款为由,将125万元从银行恒顺公司基本账户转出,以恒顺公司名义另开新账户存为大额定期。2006年3月29日,张维军安排下属将125万元中的100万元电汇至奔马集团下属的兰州纵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账户,并通过奔马公司倒出现金100万元,其中50万元抵顶了时任城运处处长杜明飞(已判刑)从奔马公司索要的转让125辆出租车经营权好处费50万元,一个月后,另外50万元由金某在办公室交给了张维军,余款25万元及利息15940.66元用于恒顺公司购买出租车保险。2006年10月12日,张维军安排下属从奔马公司索要一张落款时间为“2005年3月2日”的125万元“还款”收据,以此冲平了恒顺公司账目。
数罪并罚
一审被判8年处罚金50万
经查,张维军出生于1964年,原系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运输科科长兼兰州恒顺出租汽车公司董事长,2012年6月1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2013年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维军犯贪污罪、受贿罪,向兰州中院提起公诉。2014年7月22日,兰州中院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维军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兰州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兰州中院重审后认为,被告人张维军利用其系城运处运输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以给城运处搞福利为由,向交运集团索取城运处已退还该集团145万元中的114.5万元转账支票,通过奔马集团倒出现金106.2254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将奔马集团支付恒顺公司的出租车指标转让费125万元,采取“借款”记账,虚假“还款”,做平财务账目的方式将其中50万元抵顶了时任城运处处长杜明飞向该集团索要的好处费,另50万元被其侵吞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维军所犯受贿和贪污两罪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据此,兰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维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