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撒酒疯两度闹到派出所
大西北网11月9日讯 正宁男子巩某某等一行三人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追逐殴打他人。11月7日,庆阳中院终审该案,以巩某某、关某某、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正宁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巩某某与妻子冯某某及被告人关某某、蔺某某等人在正宁县城北环路的一KTV喝酒唱歌。关某某上厕所后在楼道与张某某肩膀碰了一下,关某某上楼后告诉巩某某有人给其找茬。巩某某、关某某遂下楼寻找,蔺某某随后也跟了下去。三人在KTV一楼门前找到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巩某某质问张某某,双方争吵起来,巩某某朝张某某面部击打数拳,张某某在巩某某左眼部打了一拳,王某某劝解时被关某某、蔺某某打倒,二人围住拳打脚踢。
张某某报警后,民警郭某等人驾驶警车带着张某某到达现场,巩某某看见张某某站在警车旁,就冲过去朝张某某面部打了一拳。民警制止巩某某,巩某某声称警察能干什么,事情不要警察管,并追逐殴打张某某。民警要求巩某某乘警车到城关派出所调查。巩某某拒不配合,质问民警凭什么带离自己。关某某、蔺某某阻挡民警将巩某某带离,被民警口头警告。郭某与其他民警合力将巩某某带上警车拉到城关派出所。下车后巩某某再次扑打张某某,被民警制止将其控制,准备带进醒酒室,巩某某躺地不起,用脚乱踢阻止民警靠近。民警彭某、邢某将巩某某抬至醒酒室门前,巩某某又躺在地上,彭某、邢某等人将巩某某强行带进醒酒室,在带向醒酒室时,因巩某某反抗头部碰在醒酒室铁门上致受伤流血。民警让巩某某到医院治疗后再接受调查,巩某某拒不配合。之后,在民警及巩某某朋友劝说下巩某某同意去医院便离开了城关派出所。巩某某又到正宁县公安局110值班室以公安干警将其打了为由谩骂、推搡民警,大吵大闹,被郭某等人再次带至城关派出所。巩某某将其上身衣服脱光,大喊大叫,并将醒酒室内玻璃格挡打破。之后,巩某某被民警劝解到医院治疗。
经鉴定,被巩某某损坏的玻璃格挡,价值1820元。巩某某已将玻璃格挡修理更换。
一审宣判后,巩某某提出上诉。庆阳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