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切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考核办法》于近日下发。该《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考核办法》中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
《办法》明确指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考核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责任与职能相适应的原则。对各级党委、政府和交委会成员单位的领导责任,根据考核结果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考核结果,需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