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教育督导室原副主任 贪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债务钱款获刑罚
大西北网2月13日讯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债务钱款下拨到账后,榆中县教育督导室原副主任陈某某竟然想方设法中饱私囊。2月9日记者获悉,日前,由兰州中院终审以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2007年,时任榆中县城关镇教育办公室主任的陈某某在得知榆中县教育局反馈来的数据里有一笔债务人为城关镇政府,但没有具体债权人的欠款50020元后,在明知榆中县兴隆学校没有实际债务的情况下,安排他人以榆中县兴隆学校的名义编造虚假材料申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债务50020元。钱款到账后,陈某某在学区会计处拿走4万元后全部侵吞,剩余款项用于学区工作人员旅游开支及发放旅游补助。
此后的2008年、2009年间,陈某某还将榆中县大营学校、榆中县清溪学校申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债务的部分钱款用于支付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购买电脑等个人消费。侦查期间,陈某某家属退缴5000多元。
2015年4月30日,陈某某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拘,2016年6月被取保候审。
2016年6月17日,榆中县法院一审认为,榆中县教育督导室原副主任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榆中县城关镇教育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贪污数额达74177元,构成贪污罪。陈某某在侦查机关调查其他案件期间将其作为证人进行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其尚未被侦查机关发现、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在案发后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兰州中院二审后认定,原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遂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