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皇台诉甘肃皇台借款纠纷案终审宣判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

时间:2017-04-18 08:26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樊丽 点击: 载入中...

  北京皇台诉甘肃皇台 借款纠纷案终审宣判


  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大西北网4月18日讯      “南有茅台,北有皇台。”可如今,皇台酒业却身陷一场官司当中。2017年4月13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甘肃皇台公司)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显示,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皇台公司)诉甘肃皇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武威中院一审判决,甘肃皇台公司偿还北京皇台公司本金、利息以及承担诉讼费共计达7524.43万元。宣判后,甘肃皇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判决撤销武威中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北京皇台公司的诉讼请求。


  认定一:


  不能形成借款关系完整证据链


  该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基础事实不清。省高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甘肃皇台公司应否向北京皇台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本案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一审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对此,法院认为,由于金钱系种类物,北京皇台公司与甘肃皇台公司数年间形成的款项往来有多笔,仅从现有证据无法判定北京皇台公司向甘肃皇台公司交付的款项系华夏银行发放的借款。北京皇台公司应就其主张的相应款项与华夏银行借款之间的关联性进一步举证证明,但本案一、二审中,北京皇台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向甘肃皇台公司支付过相应款项,不能形成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完整的证据链。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北京皇台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对北京皇台公司与甘肃皇台公司之间款项往来是否为借款及与华夏银行借款关联性问题上认定事实不清。


  认定二:


  已经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北京皇台公司的起诉并非基于和甘肃皇台公司之间独立的借款关系,而是依据与华夏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要求甘肃皇台公司偿还的是北京皇台公司偿还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经查,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于2005年1月15日到期,华夏银行诉北京皇台公司的借款纠纷,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2006年至2009年对北京皇台公司财产执行完毕,北京皇台公司应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向甘肃皇台公司主张权利,但依据北京皇台公司提交的证据,直至2015年8月6日,北京皇台公司才向甘肃皇台公司发出催款函。故本案诉讼已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以北京皇台公司与甘肃皇台公司之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认定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期间错误。另外,经查本案一审程序合法。


  据此,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甘肃皇台公司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故判决,撤销武威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北京皇台公司的诉讼请求。


  进展


  甘肃皇台公司千万负债已经解除


  据甘肃皇台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显示,针对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依据判决结果,公司在2016年三季度财务报告中已计提了预计负债7524.43万元。现依据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冲回已经计提的7524.43万元预计负债,由此对公司2016年度期末净利润、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将在2016年度报告中披露。这也就是说,甘肃皇台公司已经解除千万负债。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