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18年全省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收藏品虚假宣传惹纠纷
省消协成功调解化干戈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5日,省消协接到蒋先生的投诉。蒋先生的母亲在2018年1月11日至1月27日期间,先后从兰州轩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买了6件收藏品共计142400元。因为收藏品没有鉴定证书及该公司不出具发票,蒋先生多次找该公司要求退货被拒,投诉至省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省消协工作人员与兰州轩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经调查了解,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该公司负责人称,收藏品是消费者自己了解后主动购买,不存在强制行为,因此不能退货。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第一,对于收藏品的真实情况消费者不知情,消费者购买是因为偏信公司对商品今后会高价回收的宣传;第二,既然这些收藏品具备收藏价值,为什么没有国家鉴定机构的鉴定证书,甚至连正规发票都没有。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财产安全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应当给予消费者退货处理。
【案例警示】
老年消费者对于保健品和收藏品缺乏必要的认知度,盲目听信天花乱坠的宣传,使一些经营者有机可乘。老年消费者应理性消费,购买收藏品时要注意查看相关资质、鉴定证书等,并应及时索要和妥善保管发票或相关凭证,作为维权依据。
抽奖套路深,买玉引纠纷
消协来维权,商场终退货
【案情简介】
消费者陈女士、张先生、董女士先后于2018年5月3日、6月4日、6月11日在嘉峪关市东方百盛购物广场购物后,被告知凭购物小票可以参与抽奖。三位消费者均抽得一等奖后,分别以一折价格8578元、7900元、4286元购买了不同款式的玉镯三只。其后,因为质疑玉镯的品质,三位消费者分别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经销商不但收回了购物凭证,而且不予退货,消费者投诉至嘉峪关消协长城分会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嘉峪关消协长城分会立即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销商分别向三位消费者退还了购买玉器全部款项并致歉,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警示】
消费者在参与有奖销售活动中,不要为了获得赠品而盲目冲动消费,也不要偏信经营者对奖品的夸大宣传,一定要理性对待。同时要了解经营者以购买商品为条件,用奖励、赠予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也是可以享受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货、赔偿损失以及其他“三包”服务的。
续保押金引发群体投诉
解除绑定还须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白银市工商局高新分局消协分会连续接到周某、杨某、宿某、韩某、岳某等5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其分别通过银通汽车商贸公司、钦盛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起亚4S店汽车销售公司、悦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汽车销售公司购置汽车后,均被强行收取1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续保押金,消费者认为不合理,寻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分会工作人员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强制性消费行为,违反了《消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过调解,这4家汽车销售公司向5位消费者全额退还续保押金。
【案例警示】
消费者在购车时不要把签合同仅仅当作是一种形式,不经审查就随意签名。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对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条款,必须当场要求经销商解释或修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预付消费有风险
诚信经营是根本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0日,临洮县消协接到消费者杨先生投诉,称其于2016年1月1日在临洮县绿洲有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办理了一张价值800元的储值卡。但是,2018年1月10日杨先生到该合作社消费时,却被告知已超过使用日期,不能使用。消费者认为,当初办理储值卡时并未标注和告知使用期限,要求继续消费。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投诉至临洮县消协洮阳分会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洮阳消协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临洮县绿洲有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经了解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营者称,对于消费者办卡后时隔两年再来使用的做法无法接受。消费者认为,办理该储值卡时,卡面未标注使用期限,工作人员也未告知,因此可认定为没有消费期限,双方矛盾激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提供12箱有机蔬菜,从当日起每个星期提取一箱,取完为止。
【案例警示】
消费者一旦选择预付式消费方式,切记充值金额不宜过大,对相关服务内容应进行书面确认,并保留好协议和发票,在购买具有特定指向物且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时,一定要约定履行期限,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期付款购手机
暗藏陷阱维权难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陕西省消费者杨先生在康县杰达通讯门店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一部价值2000多元的手机,并现场办理了12个月的分期付款手续。前3个月每月平均支出费用344元,但第4个月需支付的费用竟高达778元,若按此类推,到年底时,需支付的费用将远远超过经销商和担保公司声称实际购买价格不超出利息加本金3000元的承诺。为此,消费者诉至康县消协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康县消协接到投诉后了解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调查中消费者称,自己与经营者签的是电子合同,签订合同时因自己疏忽,只盲目听取了业务人员对于贷款的方便性和优惠度的介绍,而忽视了合同中的不平等条约,造成自己权益受损。消协工作人员认为,首先,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经测算其年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24%,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视为无效合同;其次,经营者向消协提供的双方电子格式条款合同字迹模糊、难以辨认、内容繁杂,且条款中具体规定不明确。依据《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经营者终止合同。经过调解,双方终止签订的电子格式合同,按裸机正价通过微信现场支付了手机应付的余款。
【案例警示】
消费者在选择分期付款购物时一定要在所购物品的实体店专柜了解清楚每月偿还的本金和需支付的利息等具体的分期政策,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房产中介耍赖皮
罔顾法律应谴责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6日,省消协接到消费者赵女士夫妇的投诉称,因为需要购房,他们与科威国际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科威”)甘南路店签订了购房协议。合同中约定如果消费者赵女士因政策性等原因无法将户口迁至兰州市,因而导致房屋购买失败,“科威”将同意无条件退还定金和部分购房款共计7.5万元整。“科威”向消费者提供了相关《保证书》。但是,当消费者确因政策性限购而无法购房,和“科威”协商退款时却被拒。消费者多方求助无果,诉至省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省消协立即联系“科威”相关负责人,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但一位自称“科威”的负责人称,之所以无法为消费者做全额退款,基于三个原因:其一,消费者对这套房子的情况了如指掌,是因为听信其他中介公司的宣传后反悔,才故意编出这样的借口退款;其二,消费者给付的定金和房款,有很大一部分给了房东,因此只能退部分定金;第三,《保证书》属于业务员个人行为。消协对此指出,既然和消费者有约定就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应该拿房主为理由拒绝退款。经过两次调解仍未果后,双方终止调解。最终消费者诉至相关行政部门,该起投诉才得到解决。
【案例警示】
消费者要选择合法、有规模的房屋中介机构,了解清楚相关政策和交易流程、房屋基本情况等,避免被不良中介忽悠和误导。达成交易后要签订规范的买卖合同。中介和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房屋交易。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