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等新冠肺炎重点人群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1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65号)精神,按照分类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老年等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加强老年等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老年人及患有慢性病等基础疾病人员,免疫功能弱、抵抗能力差,是新冠肺炎易感人群和高危易发人群,做好老年人及患有慢性病等基础疾病重点人群的管控,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至关重要。各级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新冠肺炎疫情在重点人群扩散蔓延的严峻形势和严重后果,从保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将重点人群疫情防控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各项措施,尽最大努力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二、进一步加强老年等重点人群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各地要针对老年等重点人群及家人,紧紧围绕新冠肺炎危害程度、病毒传播途径、具体防护措施、重点观察内容、早期预防意义等疫情防控知识,通过微信群、QQ群、手机短信、电子屏、乡村(社区)广播等多种渠道和方式,持续加大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力度,并将科普宣传与人员心理疏导、情绪调节等工作紧密结合,帮助相关人员真正树立防护意识、掌握防护要点、服从防护管理、做好自我防护,营造全民参与、群防群控的宣传引导氛围。
三、进一步落实老年等重点人群疫情防控措施
(一)组织实施摸排筛查。各县(市、区)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要以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系统数据为依据,对辖区新冠肺炎重点人群,特别是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患有多种慢性疾病老年人及医养结合或养老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做进一步摸排筛查,确定重点人群人员清单。
(二)分片包干和分类处置。各基层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构要根据辖区重点人群人员清单,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干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及家庭医生队伍为主力,分片包干分解任务,采取电话随访、视频巡诊、入户巡诊等方式掌握重点人群健康近况并分类处置。对于身体健康或基础疾病病情平稳,且无可疑临床表现(发热、乏力、干咳、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人员,要及时跟进疫情防护、健康养成、病情观察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对于基础疾病病情控制不稳、药物疗效不佳,要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或安排住院积极治疗;对于发热人员,按照就近原则到当地医疗机构进行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诊治,若怀疑感染新冠肺炎则应立即转送至定点医院诊治。
(三)建立密切监测人员管理台账。各基层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构应将新冠肺炎重点人群中转送至定点医院诊治人员及近期外省返回人员,纳入密切监测范围并建立管理台账,在相关人员出院、返家(返回机构)后予以持续追踪监测,严防死守防控底线。
(四)重点加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措施”和“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周密制定防控方案,切实加大组织实施,重点加强以下6项工作:
1.实行封闭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养老机构实行封闭管理,除内部人员工作需要出入外,不得安排任何亲友探访,老人急需物品、药品由工作人员检查、消毒后进行转交。对因特殊情况(病重、病危、失能需由亲属长期照顾等)到访家属,做好登记核查、体温检测、协助消毒、配戴口罩等工作,并指定其活动区域和路线。因家庭无力照顾等特殊情况确需返回机构的春节回家老年人和拟新入住老年人,若无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禁止进入相应情形的,需经医学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入住机构。养老机构要对所有工作人员加强岗位教育、纪律约束和行为管控,严防院内感染、人员传播。
2.加大健康监管力度。各养老机构要组建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队,负责健康监测、人员防护等防控措施落实工作,每日对所有工作人员和居住老人进行体温检测登记和健康状况问询登记。对患有慢性病的老人,要加强营养和血压、血糖等指标监测,监督规律用药,做好慢病防控。机构若未配备医务人员的,应指定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合作,负责院内老年人健康监测等相关工作。
3.加强日常安全防护。要切实强化落实室内通风、人员保暖、口罩佩戴、环境消杀、医废处置、手卫生防护及晨晚体温检测等防护措施,取消集体聚餐、文娱活动,并确保机构内部食品安全。
4.做好应急响应处置。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队必须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严禁迟报、漏报、瞒报情况发生。要完善应急预案,发现人员出现可疑临床表现或身体不适、疾病发作等情况,应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详见附件)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5.规范内部环境消杀。在当地疾控部门指导下定时规范实施环境消杀,安排专人每日负责生活区域、活动区域等重点场所卫生清洁工作,强化内部环境治理,并做好入住老人告知工作,以确保人身安全。
6.落实物资技术保障。各级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要优先保障养老机构体温计、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控物资。养老机构要加强防护设施准备和日常物资储备,并预留隔离观察室,有条件的要设置应急隔离区,应对突发情况发生。要充分发挥辖区医疗、疾控专家优势,切实加大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疫情防控知识、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疫情防控能力,确保防控措施落实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
各级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针对相关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大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老年等重点人群疫情防控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任务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有失职行为人员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
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19日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
鉴于养老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就医服务工作,制定如下指南:
一、密切关注老年人健康状况。
1.测量体温。每天早晚各为老年人测量1次体温(接触式体温计要做到个人专用,若不能做到个人专用,则需彻底消毒后再用。非接触式体温枪应当按照使用要求定期消毒),随时询问老年人身体情况。
2.慢性疾病老年人管理。提醒慢性病长期服药老年人,要规律服药,不轻易自行换药或停药,有身体不适要及时告知护理人员。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通过检测血压、血糖、呼吸状况、体重等方式,观察慢性病老年人身体状况,注意有无用药不足或过量的表现,以及药物不良反应(特别是体位性低血压、低血糖),预防跌倒。
3.加强新冠肺炎知识宣教。告知老年人,目前针对新冠肺炎,没有确认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方法,切勿擅自预防性服药。
二、老年人身体出现不适或疾病发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与老年人和家属沟通商量,达成一致后,通过机构内医务人员处置、电话求助医疗机构、请医疗机构医生出诊、拨打120急救电话就医或由家属送医。有条件的或根据入住服务协议,由养老机构工作人员随同协助就医。
1.慢性基础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皮肤病、一般过敏、轻微扭伤擦伤、普通牙科治疗、常规康复等,可采取上门诊视等方式保守治疗,不建议外出就医。老年人常用药物由家属、机构通过委托取药、代购等方式解决。
2.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等症状且无加重,没有流行病学史的老年人(14天内没有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没有出入有确诊或疑似患者社区或活动场所),可在机构内按一般感冒治疗,暂不外出就医;有慢性呼吸道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等),病情稳定的老年人可在医生指导下常规用药,若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则须立即联系医疗机构进行转诊。
3.急性发热,如确无流行病学史,可先在机构内隔离观察,按一般感冒发热进行治疗;如机构内有条件,可完善血常规、肝肾功能、CRP等常规检查(或抽血送附近医疗机构检验)。同时咨询相关医疗机构,有必要再送医。
4.急危重症患者应当及时就医。老年人一旦出现慢性病急性加重或突发急病,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实施力所能及的抢救措施,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并及时通知老年人家属。
急危重症包括但不限于急性心衰、卒中、心肌梗塞、心跳呼吸骤停、急性损伤创伤、急性中毒、急性胸痛腹痛、消化道出血、肠梗阻、重症肺炎、严重腹泻脱水等疾病,以及神经、心脏、呼吸、消化、泌尿等系统的危急重情况。
三、老年人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不排除有流行病学史的,应当立即执行隔离观察,并及时送医疗机构排查。
四、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当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养老机构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在当地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实施14天隔离观察;机构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相关工作。
五、在医疗机构就诊后返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和陪同工作人员,应当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和工作。新冠肺炎老年人治愈后需返回养老机构的,应当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