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甘肃省疾控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为科学、有序开展全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方案(2020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6日
甘肃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方案(2020版)
为科学、有序地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针对已纳入招采目录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制定本接种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优先原则。当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时间发生冲突时,必须优先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或者受种方自愿选择的可替代的非免疫规划疫苗。特殊情况下,可优先接种暴露后紧急预防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如人用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等)以及其它需群体性紧急接种的非免疫规划疫苗。
(二)自愿原则。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可结合辖区疾病防控的需要,做好非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疾病防控知识宣传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告知等工作,确保受种方在知情同意情况下,自主选择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
(三)同效替代原则。受种方自主选择接种含免疫规划疫苗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按疫苗说明书或本接种方案完成全程接种后,可视为同效替代,无需再使用免疫规划疫苗予以补种。
(四)“四同”原则。尽可能使用同一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同品种、同规格、同免疫程序的疫苗完成全程接种。如遇无法使用同一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的疫苗完成全程接种的情况时,可使用不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的同品种(同免疫程序)疫苗完成后续接种或补种。疫苗说明书中有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
(五)本接种方案与国家新出台的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如有冲突,按照国家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新增疫苗纳入我省免疫规划,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招标采购目录新增疫苗或疫苗说明书有变更,按其疫苗说明书执行。本接种方案未尽的其它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说明
(一)人用狂犬病疫苗
1.暴露前免疫
⑴接种对象:所有持续、频繁暴露于狂犬病病毒危险环境下的个体均推荐进行暴露前预防性狂犬病疫苗接种,如接触狂犬病病毒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狂犬病病人管理的医护人员、狂犬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兽医、动物驯养师以及经常接触动物的农学院学生等。此外,建议到高危地区旅游的游客、居住在狂犬病流行地区的儿童或到狂犬病高发地区旅游的儿童进行暴露前免疫。
⑵免疫程序:第0天、第7天和第21天(或第28天)分别接种1剂,共接种3剂。
2.暴露后免疫
⑴接种对象:被狂犬、疑似狂犬、其他疑似有狂犬病的动物咬伤、抓伤、舔触粘膜或皮肤破损处者,Ⅱ级暴露及Ⅲ级暴露者。
⑵免疫程序:
5针法程序:第0、3、7、14和28天各接种1剂,共接种5剂;
“2-1-1”程序:第0天接种2剂(左右上臂三角肌各接种1剂),第7天和第21天各接种1剂,共接种4剂(此程序只适用于我国已批准可以使用“2-1-1”程序的狂犬病疫苗产品)。
3.再次暴露后免疫
具体以《狂犬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6版)》内容为准。
4.注意事项
⑴使用禁忌:狂犬病为致死性疾病,暴露后狂犬病疫苗使用无任何禁忌,但接种前应充分询问受种者个体基本情况。即使存在不适合接种疫苗的情况,也应在严密监护下接种疫苗。如受种者对某一品牌疫苗的成分有明确过敏史,应更换无该成分的疫苗品种。
⑵疫苗品牌更换:尽量使用同一品牌狂犬病疫苗完成全程接种。若无法实现,可使用不同品牌的合格狂犬病疫苗继续按原程序完成全程接种。
4.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二)肝炎疫苗
1.甲型肝炎灭活疫苗
(1)接种对象:12月龄及以上甲型肝炎易感者。
(2)免疫程序:无论儿童或成人共需接种2剂次,首剂接种后,至少间隔6个月加强1剂次,建议接种间隔最长不超过18个月。儿童每次接种剂量为0.5ml,成人为1ml。
(3)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2.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1)接种对象:18个月及以上甲型肝炎易感者。
(2)免疫程序:接种1剂次。
(3)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3.乙型肝炎疫苗
(1)接种对象:乙肝易感者
(2)免疫程序:10ug、20ug的乙肝疫苗共需接种3剂次,按照0(新生儿首剂接种时间为出生后24小时内),1,6月接种程序进行接种。60ug的乙肝疫苗接种1剂次,经采血确认其抗体水平未达阳转者可考虑接种第2剂次,两剂间隔至少4周以上。
①重组汉逊酵母:不论HBsAg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儿童、成人均可接种10ug的乙肝疫苗。16岁及以上成人亦可接种20ug的乙肝疫苗。
②重组酿酒酵母:16岁以下儿童及HBsAg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均接种10ug的乙肝疫苗。16岁及以上成人可接种20ug的乙肝疫苗。乙肝疫苗常规免疫无应答的16岁及以上人群可接种60ug的乙肝疫苗。
③重组CHO细胞:一般易感者每剂次10ug或20ug,新生儿亦可使用20ug,HBsAg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每剂次20ug。
(3)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3.戊型肝炎疫苗
(1)接种对象:16岁及以上易感人群。
(2)免疫程序:共需接种3次,按照0,1,6月程序进行接种。
(3)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三)轮状病毒疫苗
1.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
(1)接种对象:2月龄~3岁婴幼儿。
(2)免疫程序:每年接种1剂次,间隔12个月可复种1剂,总计不超过3剂。
(3)药物相互作用:使用前后与其它活疫苗间隔1个月以上。
(4)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2.口服五价重配轮状病毒减毒活疫苗(Vero细胞)
(1)接种对象:6—32周龄婴儿。
(2)免疫程序:全程免疫共3剂,6—12周龄时开始口服第1剂,每剂接种间隔4—10周,第3剂接种不应晚于32周龄。
(3)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四)肺炎球菌疫苗
1.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
(1)接种对象:6周龄—15月龄婴幼儿。
(2)免疫程序:
①基础免疫在2、4、6月龄各接种1剂,加强免疫在12—15月龄接种1剂。
②首剂最早可在6周龄接种,之后各剂次间隔4—8周,7月龄前完成3剂次基础免疫;国内尚无6月龄以上婴幼儿相应免疫程序的临床试验数据。
③暂不推荐与其它疫苗同时接种。
④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2.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
(1)接种对象:2岁以上易感人群。
(2)免疫程序:1剂次。
(3)药物相互作用:可与流感疫苗同时接种,但应不同部位接种。
(4)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五)含灭活脊髓灰质炎成分疫苗
1.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
(1)接种对象:2月龄以上婴幼儿和儿童
(2)免疫程序:共接种4剂次。
①2月龄起,连续3剂次,两剂次至少间隔1个月;18月龄加强1剂次。
②第3、4剂次之间至少间隔1年。
③完成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全程接种后,4岁时无需加强二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
(3)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2.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脊髓灰质炎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联合疫苗
(1)接种对象:2月龄以上婴幼儿。
(2)免疫程序:
①2、3、4月龄进行3次基础免疫,18~24月龄加强1剂次。
②2月龄起,第1、2、3剂次相邻两剂次至少间隔1个月;第3、4剂次之间至少间隔1年。
③完成该疫苗全程接种后,4岁时无需加强二价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
(3)暂不推荐与其它疫苗同时接种。
(4)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六)含b型流感嗜血杆菌成分疫苗
1.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
(1)接种对象:2月龄~5周岁婴幼儿。
(2)免疫程序:小于6月龄的婴儿,自2或3月龄开始接种(具体依照不同厂家说明书),每间隔1或2个月接种1次,共接种3剂次,在18月龄时加强接种1剂次;6~12月龄婴儿,每间隔1或2个月接种1次,共接种2剂次,在18月龄时加强接种1剂次;1~5周岁儿童,仅需接种1剂次。
(3)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2.无细胞百白破b型流感嗜血杆菌联合疫苗
(1)接种对象:3月龄及以上婴幼儿。
(2)免疫程序:3、4、5月龄进行基础免疫,在出生6个月内完成,共接种3剂次,每剂次至少间隔1个月;18~24月龄加强免疫1剂次,与第3剂次至少间隔6个月。
(3)暂不推荐与其它疫苗同时接种。
(4)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3.AC群脑膜炎球菌(结合)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
(1)接种对象:2月龄至71月龄婴幼儿和儿童。
(2)免疫程序:2~5月龄婴幼儿接种3剂次,每剂次间隔1个月;6~11月龄婴幼儿接种2剂次,每剂次间隔1个月;12月龄及以上儿童仅需接种1剂次。
(3)疫苗同时接种原则:尚无同时接种临床数据,应尽量避免同时接种,若必须,应在不同部位。
(4)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七)含脑膜炎球菌成分疫苗
1.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
(1)接种对象:3月龄以上婴幼儿和儿童。
(2)免疫程序:
①起始接种月龄:3月龄或6月龄开始接种(具体依照不同厂家说明书)。
②起始月龄为3月龄的免疫程序:
3—12月龄婴幼儿:从3月龄开始,每隔1月接种1剂次,共3剂次。
13—24月龄婴幼儿:每间隔1个月接种1剂次,共2—3剂次(具体依照不同厂家说明书)。
2岁及以上儿童:接种1剂次。接种年龄上限参见不同疫苗说明书。
③起始月龄为6月龄的免疫程序:
6—24月龄婴幼儿,基础免疫接种2剂次,间隔1个月。
2—15岁少年儿童:接种1剂次。
(3)暂不推荐与其它疫苗同时接种。
(4)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2.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1)接种对象:2周岁以上儿童及成人的高危人群。
(2)免疫程序:接种1剂次。
(3)再次免疫:如处于传染地区的高危个体,首次接种的年龄<4岁,可考虑2—3年后再次接种1剂次。或疫苗接种2—3年后抗体水平快速下降,应考虑免疫后3—5年内进行再次免疫。
①1剂次。既往无其它流脑疫苗免疫史的,起始月龄为24月龄;既往有其它流脑疫苗全程免疫史的,起始月龄为36月龄。
②与最后一剂含AC成分的流脑多糖疫苗接种时间至少间隔3年;与最后一剂A群流脑多糖疫苗至少间隔1年;与最后一剂流脑结合疫苗至少间隔1个月。
(4)药物相互作用:不得与百日咳菌体疫苗和伤寒菌体疫苗同时注射。
(5)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八)流感疫苗
1.接种对象:6月龄以上儿童及成人。
2.免疫程序:
①既往未接种过流感疫苗人群:
6—35月龄,接种2剂次(0.25m1/支),间隔≥4周。
36月龄—8岁,接种2剂次(0.5ml/支),间隔≥4周。
9岁及以上,接种1剂次(0,5m1/支)。
②既往接种过流感疫苗人群:
6—35月龄,接种1剂次(0.25ml/支)。
36月龄及以上,接种1剂次(0.5ml/支)。
③于流感流行季节前或期间进行接种,推荐接种时间为流行季节前1—2个月。
(4)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九)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
1.接种对象:肾综合征出血热疫区的居民及进入该地区的人员,主要对象为16—60岁的高位人群。
2.免疫程序:基础免疫为2剂次,于0天(第1天,当天),14天(第15天)各接种一剂疫苗,基础免疫后1年应加强免疫接种1剂。
3.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十)吸附破伤风疫苗
1.接种对象:主要是发生创伤机会较多的人群,妊娠期妇女接种本品可预防产妇及新生儿破伤风。
2.免疫程序:
(1)无破伤风类毒素免疫史:基础免疫3剂次,第1剂次与第2剂次间隔4—8周,第2剂次接种后至少间隔6个月后接种第3剂次。完成3剂次免疫后,一般每10年加强1剂次,特殊情况下也可5年加强1剂次。
(2)经全程免疫和加强免疫人员,自最后一次注射后3年以内受伤时,不需注射。超过3年者,加强注射1次。严重污染的创伤或受伤前未经全程免疫者,可酌情在另一部位注射破伤风抗毒素或破伤风人免球蛋白。
(3)妊娠期妇女可在妊娠第4个月注射第1剂次,6—7个月注射第2剂次。
3.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十一)人乳头瘤病毒疫苗
1.双价人乳头瘤病毒吸附疫苗
(1)接种对象:用于9~45岁的女性。
(2)免疫程序:推荐于0、1和6月分别接种1剂次,共接种3剂。根据国外研究数据,第2剂可在第1剂后1—2.5个月之间接种,第3剂可在第1剂后5—12个月之间接种。
(3)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2.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酿酒酵母)
(1)接种对象:本品适用于20—45岁女性。
(2)免疫程序:推荐于0、2和6月分别接种1剂次,共接种3剂。首剂与第2剂的接种间隔至少为1个月,第2剂与第3剂的接种间隔至少为3个月,所有3剂应在1年内完成。
(3)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3.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酿酒酵母)
(1)接种对象:本品适用于16—26岁女性的预防接种。
(2)免疫程序:按照0、2、6月的免疫程序接种3剂。根据临床研究数据,首剂与第2剂的接种间隔至少为1个月,而第2剂与第3剂的接种间隔至少为3个月,所有3剂应在1年内完成。
(3)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十二)水痘减毒活疫苗
1.接种对象:1岁以上的水痘易感者,推荐适龄儿童和有高度暴露或传播风险人群接种。
2.免疫程序:
接种2剂次,12月龄—24月龄接种第1剂,4岁—6岁接种第2剂(如4—6岁只接种1剂次儿童推荐接种第2剂次)。<13岁儿童的两剂次间隔为6周—3个月,13岁及以上人群两剂次间隔至少6周以上。
3.如果接种1剂次与第2剂次疫苗至少间隔28天,则不需要重复接种。
4.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十三)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
⒈接种对象:
①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6月龄—5岁EV71易感者。
②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Vero细胞)∶6月龄—3岁EV71易感者。
2.免疫程序:基础免疫程序为2剂次,间隔1个月,接种剂量为0.5ml。
3.暂不推荐与其它疫苗同时接种。
4.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十四)乙型脑炎灭活疫苗
1.接种对象:8月龄—10岁儿童和由非疫区进入疫区的儿童和成人。
2.免疫程序:
①需接种4剂次,基础免疫注射2剂次,8月龄接种第1剂次,7天后接种第2剂次;加强免疫2剂次,分别于2岁和6岁加强一剂次,接种剂量为0.5ml。
②第1、2剂次间隔7—10天;第2、3剂次间隔为1—12个月,第3、4剂次间隔至少3年。
3.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十五)森林脑炎灭活疫苗
1.接种对象:在有森林脑炎发生的地区居住的及进入该地区的8周岁以上人员。
2.免疫程序:基础免疫为2针,于第0、14天各接种1剂次;以后可在流行季节前加强免疫1针。
3.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十六)黄热减毒活疫苗
1.接种对象:进入或经过黄热病流行地区的人员(小于6月龄幼儿不宜接种)。
2.免疫程序:接种1剂次。全年均适宜接种。
3.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十七)重组B亚单位/菌体霍乱疫苗(肠溶胶囊)
1.接种对象:2岁或2岁以上的儿童,青少年和有接触或传播危险的成人,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卫生条件较差的地区,霍乱流行和受流行感染威胁地区的人群;
(2)旅游者、旅游服务人员,水上居民;
(3)饮食业与食品加工业、医务防疫人员;
(4)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人员;
(5)军队执行野外战勤任务的人员;
(6)野外特种作业人员;
(7)港口、铁路沿线的工作人员;
(8)下水道、粪便、垃圾处理人员。
2.免疫程序:
(1)初次免疫者须服3剂次,分别于0、7、28天口服,每次一粒。
(2)接受过免疫的人员,可视疫情于流行季节前加强一次,方法、剂量同上。
3.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十八)伤寒Vi多糖疫苗
1.接种对象:主要用于部队、港口、铁路沿线的工作人员,下水道、粪便、垃圾处理人员,饮食业、医务防疫人员及水上居民或有本病流行地区的人群。
2.免疫程序:接种1剂次。
3.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十九)腮腺炎减毒活疫苗
1.接种对象:8月龄及以上的腮腺炎易感者。
2.免疫程序:接种1剂次
3.药物相互作用:在使用其他活疫苗前后1个月内,不得使用本疫苗,但可与麻疹和风疹减毒活疫苗可同时接种。
4.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二十)含麻疹成份疫苗
1.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
(1)接种对象:8月龄以上的麻疹和风疹易感者。
(2)免疫程序:接种1剂次。
(3)药物相互作用:在使用其他活疫苗前后1个月内,不得使用本疫苗,但可与腮腺炎疫苗同时接种。
(4)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2.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
(1)接种对象:8月龄以上的麻疹和腮腺炎易感者。
(2)免疫程序:接种1剂次。
(3)药物相互作用:在使用其他活疫苗前后1个月内,不得使用本疫苗。
(4)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3.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
(1)接种对象:8月龄以上的麻疹、腮腺炎和风疹易感者。
(2)免疫程序:接种1剂次
(3)药物相互作用:在使用其他活疫苗前后1个月内,不得使用本疫苗。
(4)其它情况参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附件:
甘肃省非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及所预防疾病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