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法院依法履职维护法律权威
跨市域监督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
大西北网讯 经过6年多不懈的监督努力,城关院多次与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沟通协调、督促履职,日前,终于将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潘某送至酒泉市看守所隔离羁押。
潘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潘某上诉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期间,因潘某经医院诊断,患有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心脏起搏器安装术后);高血压II级(中危组);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等多种病症,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决定对潘某取保候审9个月,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决定将潘某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0月18日,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由城关院委托,经甘肃省人民医院医学鉴定意见书结论,潘某病情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经城关院建议,城关区司法局提请,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裁定将潘某收监执行,但潘某因病情反复一直未被执行收监。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城关区检察院四部检察官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调衔接,会同兰州市城关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前往潘某住宅及就诊医院实地探查,于2018年9月前往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督促本案的收监执行工作。
7月5日,经过多次协调,克服重重困难,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酒泉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赴兰州对潘某执行收监,兰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当场配合工作,城关院派员对收监执行活动全程监督。次日,潘某被酒泉市看守所隔离羁押。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是保障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屏障。“绝不让无辜者蒙受冤屈,也绝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检察干警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和法定职责。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