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简称环联会)近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简称晶华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这是全国第一起针对雾霾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引起了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切。
新环保法今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出现了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此次环联会对德州晶华公司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国内首例“雾霾公益诉讼”,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提起诉讼本身以及最终的结果,对以环境公益诉讼方式推动和加强雾霾治理与污染治理,具有很强的标杆意义和示范价值。
在环保法修订过程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引发最大的争议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最终对诉讼主体规定了“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两个门槛,包括环联会在内的一批社会组织,获得了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接下来更要紧的问题,就是环境公益诉讼如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羁绊,防止地方保护因素将环境公益诉讼化解于无形。环联会诉德州晶华公司一案,同样面临着这个很现实的问题。
环联会是国家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尽管有不小的“背景”,但在德州晶华公司所在地法院--德州市中院起诉晶华公司,难免让人担心会遭遇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目前,环联会递交诉状过程比较顺利,未被立案庭拒绝。而当地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此案的初步表态,让人觉得很不踏实。如德州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对晶华公司违法排污采取了措施,但“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措施,有些措施还没到位”.德州晶华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只是整改还没完成,“整改也得有个时间,资金上我们还得想法子贷款”.从这些情况看,当地政府似乎也可以站出来,一方面为晶华公司开脱,说该企业为当地缴了多少税,解决了多少人就业,并已为解决违法排污作出实际努力,应当给他们时间,云云。另一方面则为政府和职能部门开脱,比如去该企业检查了多少次,下发了多少整改通知,又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等等。
德州中院能否顶住来自当地各方面的有形无形的压力,严格依法对待和审理此案,将是对环境公益诉讼成色和公正司法水平的一大考验。如果德州中院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做出了明显不公的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联会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还可以就德州晶华公司的污染行为,跨行政区域向另一家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另一家法院如果同样不给力,还可以继续选择下一家提起诉讼,总之应当最大限度把现有法律“用足”,把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到底。
目前,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主要针对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难以产生直接制约作用。随着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实践不断丰富,下一步应当推动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立法,使社会组织能够就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严、失职渎职导致企业治污不力,或扩大企业污染行为的影响和危害提起行政诉讼,将政府部门而不是企业推上被告席。
做到这一步,针对污染企业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与针对政府部门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相互配合,共同“向雾霾等污染宣战,不达目的绝不停战”,以公益诉讼的威力倒逼企业治污升级加码,倒逼政府环境监管执法出重拳、动真格,我们就一定能够换来环保事业的善治局面,换回蓝天白云青山绿水的美好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