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深圳对于城市更新的依赖性在去年已经高达75%,然而,深圳的城市更新进程依然长期处于“拆不动、赔不起、玩不转”的困境当中。为解决这一难题,正在内部征集意见的《深圳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提出了一个方案:如果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不超过5%,则项目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区政府强制征收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的房地产并出售给项目实施主体。这也被有的媒体称为“突破性条款”.
谈及“钉子户”和拆迁议题,公众能想到的关联法律多半是《物权法》,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无协议不拆迁”、“无补偿不拆迁”等原则,这些年来经由媒体对一些个案的持续聚焦,也变得广为人知。但深圳市这一“草案”中的条款,颠覆了多数民众对于产权的基础认识。它将个人权益置于“多数决”之下,从而形成多数人可以决定少数人合法不动产的去留与归属。这一“突破”,不但将“破”了《物权法》,也不可避免地“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在法制统一原则之下,地方的“突破性”立法并不被鼓励。当然,我们得看到深圳市在地方立法权上所拥有的比较特殊的地位。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立法权。2000年《立法法》颁行,深圳又有了较大市立法权。尤其是特区立法权,可以对专属法律规定事项的部分具体内容、具体制度、具体办法、具体体制机制进行“探索试验”.
但下放立法权与维系法制统一原则,从来都是两难。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说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节点上,如何“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仍然是一个重点与难点,也是一项未竟的法治事业。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既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地方实践。深圳市上述草案触碰到了这一敏感议题,引发争议是自然而然的。
反对以多数决的形式推进强征“钉子户”,依据就在不动产所有权是最重要的物权形态,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的基本权利无法适用民主表决的方式来加以决定。如果“多数决”的逻辑得到认可,可以设想这样的场景:某人发起一项全国人民把马云的全部财产都给瓜分了的投票,大概也能形成多数意见。但如此“多数意见”哪怕有利于“均贫富”的实现,也不能予以认可,更遑论推行。
多数人的同意不能去侵害另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多数人同意拆迁也不构成可以侵犯极少数人不愿拆迁的选择权。在拆迁问题上,行政征收与商业征收必须予以区隔,《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全国性法律、法规,也应在深圳市落地。深圳正处于转型窗口期,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规范化支持,是法治深圳的应有之义。特区立法权仍大有可为,只不过,要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理论和一般原则。以“多数决”来搞定“钉子户”,还好只是草案,它需要的,当务之急是更大范围的讨论和更深入的博弈。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