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纯洗脑式”传销应怎么打击

时间:2016-12-16 08:01来源:大西北网-法制晚报 作者:程赤兵 点击: 载入中...

 

    河北三河市燕郊镇出现传销组织的新闻,这两天非常吸引眼球。引人关注是因为这个传销组织的“新形态”:一是没有产品,打的是“互助”、“众筹”的旗号;二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纯洗脑发展成员。但其组织架构、宣传方式、敛财流程,与“传统”的传销并无二致。


    当然,最值得注重的还是当地管理部门对这件事情的态度。按说,接到举报后工商、公安部门应该立刻行动,予以核实、查处,采取必要的措施。可根据媒体报道,三河市工商局打击传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打传办只能是登记,然后驱散,抓人那是公安部门的事情。”而辖区出现传销活动的派出所则表示,得到举报后可以进行打击,但仍需工商部门牵头。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打击传销,究竟是谁牵谁的头?不管采取什么措施,行动是不是该更积极一些?


    众所周知,2015年颁布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了传销的概念,执法主体说得也很清晰,就是工商、公安部门。明文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请注意,这里面有“立即”二字。如不“立即”,传销头目可能会跑,传销组织也可能做出应对。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则列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说明,“引诱”和“胁迫”,具备其一,则构成传销要素,且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并非传言所说的只能“登记、驱散”.当然,这也需要有执法权的公安、工商部门一起出面。


    那么,究竟什么级别的传销,够得上刑事处罚,或者算“情节严重”呢?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量化了“情节严重”,包括“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等。


    从媒体曝光的燕郊传销的状况以及所谓“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图表”来看,传销组织层级已经达到5级以上,且没有任何实质产品,只靠资金入伙,涉嫌非法集资的庞氏骗局。这很可能已经触犯刑律,足以引起职能部门的重视和“立即”行动。


    传销在我国已经出现多年,危害人所共知,针对传销的法律条文及细则,也日趋完善。这个时候,能否有效打击传销,就要看基层职能部门的执行能力。其实,要保障迅速的行动,最需要的就是工商、公安部门建立一个快捷的联动渠道。态度积极、果决就能做到打击高效、有力,否则,就会给人淡漠、推诿的感受。


    燕郊临近北京,近几年发展飞快。盘子突然变大了,人变多了,事情变得纷繁了。这个时候,当地的职能部门应主动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准,加快节奏。这样才能保障良好的秩序,也才能让飞速发展的经济,一直处在良性的轨道上。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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