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为应对本轮重污染天气过程,环境保护部7个机动督查组持续在北京等7地开展专项督查。其中发现,有些企业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停产,有些企业在检查组检查时停产,在检查组走后恢复生产,有些企业的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有些企业蒙骗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检查……部分企业责任人因此被警方行政拘留。
不论企业的大气污染造假属于生产造假、数据造假,还是属于其他形式的造假,都会掩盖污染的真实情况,成为超标排放污染的帮凶,妨碍环保以及其他部门的监督,拉低监督的效率和质量,误导环境治理的决策。企业的大气污染造假也是一种污染,在被曝光、问责之下依然屡禁不止,其性质甚至比排污本身还要恶劣。
现行《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赋予了环保等监管部门针对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等行为按日计罚、查封扣押污染排放设备、责令限停产甚至停业、关闭等权力。第六十三条则针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污染造假行为明确了除上述处罚以外的行政拘留权。
去年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法律收紧了对企业污染造假行为的刑事追责紧箍,加大了对企业污染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对污染造假企业还可利用诚信系统进行制约,让企业一时造假,处处受限。
严法还需厉行,执法者依法严格审视每一个污染造假的问题线索或嫌疑,依法对查证属实的污染造假行为施以重拳,让造假企业付出惨痛代价,得不偿失,吃不了兜着走,才能让法律落地,给环境提供更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