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醉驾入刑功不可没。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入刑。2011年9月,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醉驾一律立案侦查。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实施以来,酒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2016年4月,公安部发布统计数据:五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的案件42万起,环比下降38%.
然而,关于“醉驾是否一律要入刑”曾有争议。有人认为,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就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这就意味着,对于醉驾一律入刑开了一个小口子。
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在承认醉驾是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考虑到其具体情节,这当然是好事。但无论法律界人士还是公众担心的是,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即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如何把握?这会不会导致选择性司法甚至司法不公,甚至产生徇私枉法、权力寻租等行为,从而破坏司法的公信力?
首先,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来说,过去只要酒精度达到相应的数值,就毫无条件地定性为酒驾或者醉驾。而如今,执法部门需要根据一些客观事实和相关情节来定性量刑,这或许会给一些驾驶者逃避或者抵赖罪责的可乘之机,也容易让他们产生侥幸心理。
而且,根据客观事实和具体情节来定罪量刑,这就主要取决于交警等执法部门的意见和看法,如果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和确定的条件,具体执行起来就缺乏准确性和操作性,容易产生主观倾向和片面意见,甚至会给某些思想不纯、行为不端的执法者带来人情执法、情绪执法,甚至特权执法的机会和空间。
虽然,免除刑罚的规定并没有让醉驾从《刑法》条文中删除,醉驾仍然是违法犯罪行为,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必然。但从现实来看,醉驾仍然较为广泛地存在。因此,明确酒精含量、驾驶时间和距离、道路条件等都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尽量缩小自由裁量的范围,仍是遏止酒驾、保持司法公正的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