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争执夺两命 蓄意抢劫致人死亡 法院对两起罪犯执行死刑

时间:2015-09-14 08:04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许沛洁 点击: 载入中...

  酒后争执夺走两命蓄意抢劫致人死亡


  兰州中院对两起刑案的罪犯执行死刑


  大西北网9月14日讯  一起是酒后争执引发命案,一起是蓄意抢劫致人死亡,两起案件的被告人经过法院审理、最高院复核后,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案件


  1


  酒后斗殴引发命案


  何成军出生于1977年,甘肃省永靖县关山乡农民,1999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5年8月2日刑满释放。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晚,何成军在西固区西固南街马某经营的棋牌室打牌娱乐后,与44岁的刘某、39岁的巴某、马某等人在棋牌室内一起喝酒。当晚11时许,何成军与刘某言语不和发生口角。马某见状,将何成军送回棋牌室附近何的租住处。何成军不顾马某的劝阻,持仿真枪离开租住处,在前往棋牌室的巷道内与刘某相遇。何成军用手枪击打刘某头部,二人发生厮打,巴某赶来后也参与其中。


  何成军持刀捅刺刘某胸背部数刀致刘倒地,又追撵捅刺巴某胸腹部数刀后逃离现场。刘某因锐器刺破肺脏致大失血死亡;巴某因锐器刺破心、肺、肝脏致大失血死亡。次日晚11时许,何成军欲跳河自杀未果,经公安人员劝说后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成军与被害人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劝解回家后,又持刀返回报复行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兰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何成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何成军不服提起上诉。经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院核准。最高院依法核准省高院维持对何成军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并命令兰州中院执行。


  2015年9月8日,兰州中院对何成军验明正身后,对其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案件


  2


  蓄意抢劫致人死亡


  钟军出生于1970年,无固定职业。1992年10月25日零时许,钟军、李鹤(已判刑)、陈志云(在逃)经预谋后,持尖刀来到西津东路小西湖某烟草销售商店附近。陈志云在店外望风,钟军、李鹤进入店内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钟军、李鹤持刀捅刺店内员工马某和在店内逗留的相邻店铺员工王某后,三人逃离现场。马某因被锐器刺断左颈总动脉及左肺引起大失血死亡;王某因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肺致大失血死亡。


  此后,三人又伙同钟辉(另案已判刑)预谋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一酒廊抢劫并且进行了踩点。1993年5月22日晚10时许,钟军、李鹤、钟辉、陈志云按事先约定先后进入该酒廊,分坐于各包厢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四人凑在一起,决定动手抢劫。随后,钟辉在包厢内持刀捅刺服务员杨某。杨某大声呼救,酒廊老板赵某及妻子巴某闻声赶来。李鹤持刀捅刺巴某,钟辉持刀捅刺赵某、巴某数刀,钟军持刀捅刺在场的一名赵姓顾客后,四人逃离现场。服务员杨某和赵姓顾客均死亡,酒廊老板赵某受轻微伤,其妻子巴某受重伤。


  兰州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钟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钟军不服提起上诉,经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最高院依法核准了省高院对钟军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并命令兰州中院执行。


  2015年9月8日,兰州中院对钟军验明正身后,对其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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