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毒品还没流入社会”
运毒 15公斤两男恳请轻判
大西北网4月21日讯 从云南大理运输毒品15公斤抵达兰州,两名运毒者的行为早已被警方洞悉,当二人被抓获同堂受审时,除了互相推诿逃避责任外,还以毒品未流向社会为由,恳求轻判。昨日,兰州中院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的以上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毒品未流入社会是公安机关及时破获案件,并不能因此评价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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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
轿车后备箱里查出15公斤毒品
去年,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两名东乡籍男子前往云南大理接取大宗毒品运输至兰州的线索。2015年4月17日,天水市公安禁毒支队接到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指令,于当日13时许在天水徐家店收费站拦截一辆无牌宝骏小轿车,当场从后备箱两侧查获毒品可疑物30块。同时,抓获两名东乡籍男子。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二力、马英龙于2015年4月预谋从云南往兰州运输毒品。2015年4月8日,两人前往成都,在四川嘉驰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宝骏轿车一辆(临时车牌为川A·14338),购车款从马二力持有的银行卡内支付。4月10日,两人驾车前往大理,接取毒品并藏匿于车辆后备箱两侧夹层内。之后,两人驾车返回,于4月17日途经徐家店收费站时被抓获。经鉴定:从宝骏轿车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l5070.11克,毒品海洛因含量为62.52克/1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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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解
互相推诿称是受对方指使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马二力辩解,运输毒品属实,但其是受马英龙指使。马英龙则辩称其是受马二力指使安排,自己只是陪同。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二力、马英龙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均应惩处。经查:二被告人预谋后共同运输毒品,现无充足证据证明二人受指使运输毒品,归案后相互推诿罪责,故不宜区分主从犯;毒品未流入社会是公安机关及时破获案件,并不能因此评价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较小。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马二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英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