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状告甘肃省教育厅 行政不作为案重审 该案件未当庭宣判

时间:2016-05-27 07:58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点击: 载入中...

  男子状告省教育厅 行政不作为案重审


  大西北网5月27日讯     5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潘文龙状告省教育厅行政不作为案,该案未当庭宣判。20年前,学生间的打斗让当事人之一的兰州某大学学生潘文龙被学校勒令退学。没有拿到处分文件,也没拿到毕业证的潘文龙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受教育权,从此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潘文龙曾是兰州某大学94级外语系师资班学生。1996年1月,面临毕业的潘文龙因与同学吕某发生口角,出手将吕某致伤,造成外伤性鼓膜穿孔。学校研究决定勒令潘文龙退学。潘文龙认为学校的做法违背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等规定,侵犯了其受教育的权利。为此,潘文龙多次向学校提出复查还原真相,但一直没有得到答复。直到2007年3月24日,潘文龙收到了学校维持原处分决定的一纸复查函。2007年3月31日,潘文龙向省教育厅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未得到答复。2007年12月27日,潘文龙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省教育厅告上被告席。2008年3月11日,城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教育厅不具备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驳回了潘文龙的诉讼请求,潘文龙遂提起上诉。2008年5月20日,兰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起诉。


  2015年5月26日,潘文龙以省教育厅行政不作为为由,将省教育厅告上了法庭,兰州中院审查后以潘文龙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立案。潘文龙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24日,省高院以一审法院认定潘文龙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立案的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在当日的庭审中,潘文龙的诉求依然是状告省教育厅行政不作为,他认为自己多年向省教育厅反映情况,要求行政复议,但省教育厅一直多方推诿,不予回复。对此,被告方省教育厅认为,省教育厅不具备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潘文龙应该通过学生申诉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省教育厅向法庭出示了一份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告知书,明确注明潘文龙在信访中反映的事件,在2008年5月20日兰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所提及的信访事项已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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