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审程序不当原西北化工三名高管“滥用职权”案发回重审

时间:2016-11-17 07:47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宋维国 点击: 载入中...

  因原审程序不当 原西北化工三名高管 “滥用职权”案第三次发回重审


  大西北网11月17日讯     日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西北化工三名高管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由省高院第三次审理终结,该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不当,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刑二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案情回放


  案起担保诉讼


  2005年,西北永新化工有限公司(简称西北化工)及其控股子公司兰州陇神药业有限公司(简称陇神药业),因为给甘肃德昌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德昌公司)提供1.2亿元的质押担保发生民事诉讼,将德昌公司及为西北化工和陇神药业提供反担保的北京华天神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天神龙)、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磁卡)告上法庭,经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西北化工、陇神药业胜诉,最终执行回款1.2188亿元。


  三名高管被抓


  2008年5月30日,原西北化工董事长杨德茂、原西北化工总经理兼陇神药业董事长李小文、德昌公司原董事长何俊辉三人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捕。


  检方指控,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三人在任职期间,在明知国家有关部门禁止和规范上市公司有关炒股和对外担保的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下,用西北化工银行存款进行质押担保和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德昌公司贷款1.2亿元,并将上述资金全部进入18家证券机构进行股票交易,除去德昌公司前期归还的1000万元和德昌公司关联方四川成电正元公司返回的650万元,以及2007年12月,侦查中从华天神龙董事长吴昌霞处查扣的1550万元,致使上述款项尚有8800万元无法追回,造成国有公司严重亏损,构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提请兰州中院依法惩处。


  第一次发回重审


  2009年12月1日,兰州中院作出(2009)兰法刑二初字第060号刑事判决书,认为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和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以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三年。接到判决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3月22日,省高院作出(2010)甘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兰州中院第060号判决,发回重审。


  第二次发回重审


  2013年11月14日,兰州中院作出了(2012)兰法刑二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述三被告人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三年。在该判决书中,兰州中院主要依据一份“西北化工出具的情况说明”,认为“虽然西北化工为挽回损失于刑事案件立案前,通过民事诉讼并经省高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确认,但省高院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均在刑事案件立案提起公诉后,因此,西北化工共计向银行支付利息525.9万元,案件判决后未主动履行到恢复执行期间产生的利息900余万元,支付案件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640.7万元,共计2066.6万元损失,均属刑法意义上的‘经济损失’。”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收到判决后,三被告人依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4年10月17日,省高院下达(2014)甘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的证据未经当庭质证、辩论,违反了法定程序”,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审裁定,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兰刑二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发回兰州中院重新审判。


  第三次发回重审


  2015年3月18日,兰州中院作出(2014)兰法刑二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三名被告人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三年。该判决认为,上述三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负有的职权及所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对造成的损失后果各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到判决后,三名被告人依然不服,第三次提出上诉。


  2016年11月15日,上述三被告人第三次收到省高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5)甘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审理程序不当,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裁定,撤销兰州中院(2014)兰法刑二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发回兰州中院重新审判。


  至此,历时8年多,原西北化工高管“滥用职权”案“久审难结”,第三次发回重审。就该案的进展情况本报将进一步关注。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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