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为泄私愤破坏采砂厂经营获刑
大西北网11月30日讯 为泄私愤,男子蔡某纠集他人,采用堵路、破坏机器设备等方法多次破坏榆中兴隆采砂厂的生产经营。11月28日,兰州市中院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以蔡某等4人均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刑期。
2015年3月21日至23日,蔡某纠集魏某、魏某某强行出售榆中兴隆采砂厂砂石料3天。此后,蔡某又纠集魏某、魏某某、王某将采砂厂通往外界的道路挖断,导致该厂停产。在砂厂停产期间,蔡某数次对采砂厂车辆进行破坏,并将一台装载机开走,时间长达135天。此外,2015年3月至7月期间,蔡某等人多次将砂厂道路围堵、挖断。经鉴定,蔡某共造成砂厂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5万余元。
榆中县法院一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魏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判处魏某某、王某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蔡某赔偿采砂厂经济损失22312元;4人连带赔偿砂厂经济损失共计332800元。
一审宣判后,蔡某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