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通奸作为一种伤风败俗的行为,一直为人们所不齿,且受到严惩。最早的通奸刑罚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可见,周朝就对通奸罪制定了严苛的刑罚,将通奸者处以宫刑。
《史记·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会稽刻石云:“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丈夫若与妻子以外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就如同跑到不属于自己圈子里的猪一样,将之杀死是无罪的。
有学者认为,汉承秦律,就汉律来看,尽管万恶淫为首,但尚不至于“夫为寄豭,杀之无罪”那么严苛。据张家山汉简和敦煌悬泉汉简载,通奸者“完为城旦舂”.男子筑城,女子舂米。但若是官吏,以强奸罪论,处以宫刑。
汉律将奸罪分通奸、强奸和居丧奸三种。通奸是男女双方自愿的。比如嗣侯董朝,在元狩三年(前120年)任济南太守时与城阳王的女儿私通,被判处三年徒刑;嗣侯宣生,在元朔二年(前127年)与别人的妻子通奸被免职。
汉律对强奸定义为“不和谓之强”,强奸行为违背了女性的意志,与现代刑法关于强奸罪认定的主旨一致。而在为父亲或者母亲守孝期间,与人通奸叫“居丧奸”,会被处以极刑。
唐律中,“通奸”属于“十恶”之十的“内乱”,所谓“十恶不赦”.“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和”,是指通奸。唐律在对待“私通”的问题上,将重罪变成了轻罪:“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男女通奸者均处徒刑一年半。但如果男女间有亲属关系,加重处罚;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甚至可处绞刑。
宋律承唐律,但采用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量刑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元朝对待通奸的问题上,又重新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此外,还有一些新的规定,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说:“诸和奸者杖八十七。”并且还规定,女人挨杖时,要“去衣受刑”,以示羞辱。
明朝对私通的处罚沿袭了元律,按《问刑条律》规定,允许本夫捉奸;而且按《大明律集解附例》规定,当场杀死奸夫无罪。对通奸者,“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清律又沿袭了明律,按《大清律例》“杀死奸夫”条,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允许当场杀死通奸者,通奸者“杖九十”.
明朝以来,多了一种“刁奸”罪,类似现代的“诱奸”.明朝规定:“刁奸者,杖一百。”在清朝,按《清律小注》载:“刁奸者,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弃而外淫,故加一等。”罚后,奸妇可由丈夫转卖,但不准卖给奸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