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他是杭州收藏界赫赫有名的“俞老板”,他开创性地提出要建立“艺术品银行”让杭城收藏界的一众老板们趋之若鹜。就在藏友们把一件件价值不菲的藏品交给“俞老板”后,他却玩起了失踪。事后大家才知道,“俞老板”把这些藏品转移到了全国各地,拿去抵押债务了。
2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俞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一案。
筹划“大项目”让收藏界老板趋之若鹜
55岁的俞某站在被告席上,头发花白近半,戴着一副金属框眼镜,穿着得体。
案发前,“俞老板”凭借其良好的口才,混迹于杭州收藏圈子,他曾告诉身边的藏友,自己正在筹划一个“大项目”,他想把古玩展馆、鉴定中心、艺术品银行三位一体打包,成立一个公司,做大做强。
这样的“计划”马上在收藏圈内流传开来,老板们纷纷上门讨教,一个个都被俞某说的信心满满,大家都认为这是一个好项目。
趁热打铁,2014年2月,俞某以其女友名义出资与章某等人成立浙江紫新汇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新汇公司),俞某出资200多万元,担任该公司展厅馆长、高级顾问,实际负责该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这个公司,主要为老百姓家中闲置的或者是古玩商的收藏,提供展示、鉴赏、交易一条龙服务。公司成立之初,几名股东就约定各自要拿一些古玩放到公司展示、交易。之后,股东们又陆续介绍了很多古玩收藏家将自己的古玩放到公司展示、出售,因此紫新汇公司曾在杭州的古玩圈里声名大噪。
“俞老板”带着价值300多万的藏品消失了
可是,就是这名杭城收藏圈声名显赫的“俞老板”,去年带着一众藏友的艺术品消失了,事后大家才知道,“俞老板”把这些藏品转移到了全国各地,拿去抵押债务了。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7日至7月15日期间,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送艺术品参加展卖会等名义,多次将公司股东或客户交由公司保管的书画、水晶、翡翠、木雕、家具等艺术品从公司运出,并将部分艺术品放于郑某、屠某等人处作为其个人借款的抵押物,另携带其余艺术品潜逃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辽宁省鞍山市、福建省厦门市等地藏匿。
2014年9月3日,被告人俞某在厦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艺术品从各处被追回,其中属于公司股东或紫新汇公司客户的艺术品共计134件(套),价值人民币3416510元。
庭审中,被告人俞某对于检察机关关于职务侵占的事实无异议,但他表示并没有把这些艺术品占为己有的意思。
“公司的股东间有矛盾,有人没有将足额将资金打到公司账户,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我把这些艺术品拿出去是为了展卖,再把钱拿回来解决公司目前的困境。”俞某这样解释自己的所作所为。
争议焦点:把公司的艺术品拿去抵押到底算不算职务侵占?
法庭上,关于俞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控辩双方争论激烈。
公诉机关称,俞某利用负责管理公司艺术品的职务之便,以安排公司艺术品参加外地展销的名义,多次将艺术品运送出了公司。
“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认为,俞某当时除了辩解是把艺术品拿去参展外,还供述自己另外一个想法是想把这些艺术品都卖了,因为之前俞某为公司花了不少钱,他想用卖掉艺术品的钱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同时,公诉机关诉称,俞某因私人借款而将这些艺术品抵押给他人,亦可以看出他实际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俞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俞的所作所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把艺术品抵押给他人,并不能等同于是非法占有,抵押只是一种保证,只要等被告人有钱了,他还是可以将这些艺术品赎回来,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律师认为,此案的关键点在于俞某有没有把这些艺术品拿去变卖或者典当,“他只是拿去抵押,这些东西都还在,公司也没有损失,最后都可以拿回。”
“抵押其实是一种质押,把东西抵押出去,实际上物品的控制权已经发生了改变,所有权也早已发生了转移。”面对被告辩护律师的辩护,公诉人又予以反击,“如果像你说的公司最后可以轻易拿回(艺术品),那为何公司还要报案,还要发动如此多的人力物力最后去追回这些物品?”
公诉机关:案值341万超过法定“数额巨大”30倍以上
另外,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作出了量刑建议,根据《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法定量刑为5年以上,但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数额高达341万元,超过《刑法》规定法定“数额巨大”标准的30倍以上,且本案还有大量艺术品未能追回,所以建议本案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在10年以上。
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俞某还涉嫌诈骗罪,因为俞某骗取了刘某的三套(五件)翡翠,主观上有占有故意,客观上隐瞒真相,对于诈骗罪,公司机关建议法庭量刑在4-6年。
“我没有主观恶意,希望法庭公正判决。”庭审最后,被告人俞某说。
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法院决定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