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会表演(一)
法会表演(二)
法会表演(三)
法会表演(四)
“哈钦木”本意为鹿舞,包含圣者劝化猎人不要杀生的意思,是藏族寺院“七月法会”(柔扎)的一个组成部分,也称“米拉劝法会”。合作市文化局研究人员认为,“哈钦木”这一特殊艺术表现手法已有三百余年历史,延续到现在除了有劝化猎人不要杀生的含义以外,还有另外一种象征意义,那就是驱除魔怪、祈求当地风调雨顺、五谷丰登、人畜兴旺、吉星高照。
“哈钦木”
合作市是甘南藏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地处甘、青、川三省交界,是中原地区和安多藏区连接的纽带,历史上是藏汉交流、东进西出、南来北往的商贸集散地。据《合作史话》记载:合作原名“黑措”,意为羚羊出没的地方。
合作市文化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哈钦木”源于合作市夏河县拉卜楞寺。“哈钦木”本意为鹿舞,包含有圣者劝化猎人不要杀生的意思,是甘南地区藏族寺院“七月法会”(柔扎)的一个组成部分,也称“米拉劝法会”。早在寺主二世嘉木样久美昂吾(1728—1791年)时,他授意三世贡唐仓贡去乎丹贝仲美(1762—1823年)编写了《至尊米拉日巴语考释成就者密意庄严》一书,并将其中的“语考释”部分改编为“哈钦木”。
合作市文化局研究人员认为,“哈钦木”的兴起与繁荣和拉卜楞寺有着极深的渊源。史料记载,拉卜楞寺自1709年创建后,逐渐成为甘、青、川藏区政治、宗教、文化的中心。寺内丰富的佛教文学艺术和藏区独特的民间歌舞,奠定了“哈钦木”产生的文化基础。“哈钦木”综合了歌舞和其他艺术形式,其构成有说唱、有歌有舞又有较完整故事情节的戏剧形式。具备戏曲艺术的若干要素,表演中力求体现人物的性格特点。
历史
合作市文化局研究人员认为,“哈钦木”这一特殊艺术表现手法已有三百余年历史,延续到现在除了有劝化猎人不要杀生的含义以外,还有另外一种象征意义,那就是驱除魔怪、祈求当地风调雨顺、五谷丰登、人畜兴旺、吉星高照。
“哈钦木”中有两个角色,一个是米拉日巴,另一个是贡保多吉。
“哈钦木”在长期的演出历程中,在形式上几乎没有大的变动(贡保多吉是传说中的猎人,他对寺院和僧众不良行为的揭发和嘲讽的内容,因每年都有新鲜内容,所以这一部分每年是不尽相同的),这种长期的积累,不仅使形式上出现许多固定的舞蹈套路、技巧和音乐曲调,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程式的积累、美化和定型的过程,作为一种具有个性特征的表现手段,他既可以表现神、佛、圣者,也可以表现世俗中的人物。同时,这种长期的积累,也使其在表现内容上形成了一种规范,即演出不仅仅是单纯为了娱乐而演出,而是以宣扬佛法、劝善戒恶为宗旨的演出,具有教育意义,是藏传佛教思想和藏族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
研究人员认为,“哈钦木”的演出已有三百余年的历史了,虽然它不能称为是完整的戏剧演出,但却具备戏剧艺术的若干要素,有情节、人物、音乐、舞蹈,虽然表演因素不充分,但力求体现人物的性格特点,如米拉日巴的庄严、慈爱,猎人贡保多吉的剽悍、洒脱等等。还有两位贡保多吉之间的争吵、指责乃至厮打,都使演出增添了强烈的戏剧性。“哈钦木”以舞、歌、剧、技结合唱白,已突破了只舞不言的哑剧形式,向具有一定程式化的表演艺术迈进了一大步。
“哈钦木”也具有鲜明的警示和教育性,剧中贡保多吉有随意揭露寺中丑恶现象的权利,这无疑是一种鞭策、一种警告,具有强烈的警示意味,使一些违规的僧人在众人面前曝光,受到羞辱教训,寺风因此更加严肃、庄重。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