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疑前妻与人有染男子砍死“情敌”自杀未遂
案犯一审被判死刑上诉,二审结合众多实情改判为死缓
大西北网11月30日讯 会宁男子任权明与前妻离婚后,在为儿子办理婚礼期间,怀疑前妻与男子周某有染,遂发生争执。任权明持铁锤、斧头将对方砍杀,酿下一死一伤惨案。该案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任权明死刑立即执行后,其提出上诉。11月29日记者获悉,省高院日前二审后结合任权明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以及被告人亲属配合赔偿等实情最终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经查,任权明与被害人赵某于2003年离婚。2014年11月,赵某与任权明到儿子的新房一同为儿子筹备婚礼,被害人周某以赵某及其女儿的朋友身份前往帮忙。此间,任权明猜疑赵某与周某有染。2015年1月25日,周某再次来到任家,任权明听到前妻赵某给周某说自己无能等话,遂心生不满,便与赵某发生争执,后拿起铁锤击打赵某头、背部,致赵倒地,又持斧头在赵背部连续击打。随后,任权明持斧头与周某发生厮打,用斧头在周某头、面部击打数下。作案后,任权明跳入院内水窖自杀,被打捞获救。被害人周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赵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16年2月19日,白银中院一审认为,任权明的犯罪行为酿下一死一伤命案,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任权明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鉴于被告人属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结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偏重。经二审耐心做民事调解工作,被告人亲属四处筹款,积极配合赔偿。二审最终对任权明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