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古典文献可以发现,在封建时代,有大量因为君不能以礼待臣而导致君臣成仇的事情。首先来看一个小故事,《左传·宣公二年》记载,郑、宋两国发生战争:
二年春,郑公子归生受命于楚,伐宋。宋华元、乐吕御之。二月壬子,战于大棘,宋师败绩。囚华元,获乐吕,及甲车四百六十乘,俘二百五十人,馘百。
将战,华元杀羊食士,其御羊斟不与。及战,曰:“畴昔之羊,子为政。今日之事,我为政。”与入郑师,故败。君子谓:“羊斟,非人也,以其私憾,败国殄民,于是刑孰大焉?《诗》所谓人之无良者,其羊斟之谓乎!残民以逞。”
华元与羊斟是君臣关系,也因此,羊斟才能够成为华元的御手。在车战时代,御手也都是君子,如果是公侯上阵,御手通常是大夫。华元在战前杀羊犒赏自己的士-臣,却恰恰遗忘了羊斟。也许这只是一个小小的疏忽,也许华元是故意的。不管怎样,此事给华元带来了灾难:羊斟大概以为华元故意轻忽他、侮辱他,违犯了君臣之约,因而决定放弃对这个君之忠,而对华元进行报复。结果导致整个战斗的失败,华元本人也被俘。比较强调君之权威的《左传》作者对羊斟的做法给予严厉抨击,但是,羊斟的做法未必没有某种礼法上的依据。
类似的事情甚至发生在周王室,《左传·庄公十九年》记载:
初,王姚嬖于[周]庄王,生子颓。子颓有宠,蒍国(周之大夫)为之师。及[周]惠王即位,取蒍国之圃以为囿。边伯(周之大夫)之宫近于王宫,王取之。王夺子禽、祝跪与詹父田,而收膳夫之秩。故蒍国、边伯、石速、詹父、子禽、祝跪作乱,因苏氏。秋,五大夫奉子颓以伐王,不克,出奔温。苏子奉子颓以奔卫。卫师、燕师伐周。冬,立子颓。
这里提到的苏氏也遭到周王的不公平对待,《左传·隐公十一年》记载:
王取邬、刘、功蒍、邗之田于郑,而与郑人苏忿生之田温、原、纟希、樊、隰郕、欑,而未绝者,服齐衰三月”,《礼记》云“臣之去国,君不扫其宗庙,则为之服”,是为旧臣服丧服之谓也。
面对孙文子的气势,卫献公也害怕了:
公使子蟜、子伯、子皮与孙子盟于丘宫,孙子皆杀之。四月己未,子展奔齐。公如鄄,使子行于孙子,孙子又杀之(注:使往请和也。子行,群公子)。公出奔齐,孙氏追之,败公徒于河泽。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十二。
卫献公决定求和,派遣群公子与孙文子缔结盟誓。后面我们将会分析,春秋时代,君臣之间经常需要依靠盟誓来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但孙文子决心已定,不为所动。卫献公终于走投无路,只好“出奔”。在春秋时代,这种邦国之君或者臣“出奔”的事情,相当常见。出奔就意味着被迫或者主动解除君臣关系。而在孙文子之臣追逐卫献公过程中,还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
初,尹公佗学射于庾公差,庾公差学射于公孙丁。二子追公(杜预注:二子,佗与差),为孙氏逐公。公孙丁御公(注:为公御也)。子鱼曰:“射,为背师,不射,为戮。射为礼乎?”(子鱼,庾公差。礼射不求中)。射两軥而还(注:軥,车轭卷者)。尹公佗曰:“子为师,我则远矣。”乃反之(佗不从丁学,故言“远”。始与公差俱退,悔而独还射丁)。公孙丁授公辔而射之,贯臂(贯佗臂)。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十二。
在这里,我们在追逐者庾公差那里看到了两种伦理间的冲突:一种是师徒之情,一种是君臣之义。尤其是这里所说的“不射为戮”,也就是我们曾经提到的“委质而死”,这就是“忠”的内涵所在。庾公差解决这种伦理冲突的办法是故意射两軥,既勉强履行了对于君的义务,又不至于伤害自己的师傅。而他的学生尹公佗因为没有直接的师徒之谊,所以试图射杀公孙丁。公孙丁给了他一个教训,但依然没有杀死他。由这个故事就可以看出,封建制下君子确实始终把武力的使用置于德行和理性的控制之下。
子鲜从公(注:子鲜,公母弟)。及竟,公使祝宗告亡,且告无罪(注:告宗庙)。定姜曰:“无神,何告?若有,不可诬也(注:诬,欺也。定姜,公適母)。有罪,若何告无?舍大臣而与小臣谋,一罪也。先君有冢卿以为师、保而蔑之,二罪也(注:谓不释皮冠之比)。余以巾栉事先君,而暴妾使余(正义曰:言暴虐使余如妾),三罪也。告亡而已,无告无罪(注:时姜在国,故不使得告无罪)。”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十二。
逃亡途中,卫献公的母亲首先数落了一番卫献公,指出了他的三宗罪:第一,谋非其人。大臣就是卿大夫,小臣就是公侯豢养的佞臣。定姜表达了当时人的常识性理念:公侯治国,当与卿大夫共谋。此即我们后面将会讨论的封建君臣的共同决策机制。第二,废弃师保。我们在第一卷讨论殷商治国之道,曾经论及师保制度,由这段论述可以看出,周代同样存在这样的制度,简单地说,德高望重的卿大夫就是公侯的师保。他们确实是公侯之臣,但这个时代的臣本身就带有伙伴的性质,这些德高望重的臣更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臣的角色,而扮演着师保的角色。第三,定姜也有私怨,她抱怨卫献公不甚尊重自己。在定姜看来,卫献公被逐,怨不得别人,完全是咎由自取。由此可以看出,封建时代,人们普遍具有强烈而敏感的礼法意识,这种礼法覆盖所有人,并且,这种礼法也是客观的,为所有君子周知的,因而所有君子也都可以依据这个礼法判断所有君子,包括各级君。
这一“出君”事件自然引起了天下的关注。在晋国,贤人师旷与晋悼公有过这样一段对话:
师旷侍于晋侯。晋侯曰:卫人出其君,不亦甚乎?
对曰:或者其君实甚。
虽然有点婉转,但师旷在对话的开头就明确而毫不留情地指出,卫献公要对自己的不幸遭遇承担全部责任。接下来,师旷论述了,国人拥有出其君的权利。对此一权利,他提出了两个略有不同的论证。第一个是这样的:
良君将赏善而刑淫,养民如子。盖之如天,容之如地。民奉其君,爱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敬之如神明,畏之如雷霆。其可出乎?夫君,神之主而民之望也。若困民之主,匮神乏祀,百姓绝望,社稷无主,将安用之?弗去何为? (责任编辑: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