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派廷尉史参与各郡司法事务的同时,另增设廷尉平四名,俸禄为六百石。专助廷尉决疑案,平冤狱,把治狱的好坏作为考核官吏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次,恢复文景时期“平狱缓刑”的传统政策。宣帝本人有时也参与到刑狱治事中来。据统计,他每年平缓死囚能达千余人,只诛1人,断足3人以示警告。而决狱平缓的狱吏也会得到提拔和重用。
第三,诏减了“首匿法”.“首匿法”本指在打击逃亡犯本人的同时,还要惩罚逃亡犯的藏匿者。宣帝认为如果子女藏匿父母,妻子藏匿丈夫等皆无需连坐。
监督:修武帝故事恢复循行制度
除了重视对官吏的选拔任用外,宣帝还十分注意对官吏的督察。有一种说法称汉宣帝“修武帝故事”,这个“故事”和我们今天所讲的故事不同,在汉代是指朝廷的典章制度,与法令、法度等同义。也就是在典章制度上宣帝常以汉武帝为楷模,而恢复武帝时期的循行制度是表现之一。循行为的是更加有效地督察地方官员,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丞相魏相上书建议宣帝派遣任谏职的大夫、博士巡行天下,考察民风民俗,推举贤良之辈,平反冤案 .魏相的上书坚定了宣帝的决心,元康四年(前62年),他派遣太中大夫李强等一行12人循行天下。五凤四年(前54年),宣帝又派丞相、御史24人循行天下,主要查办冤假错案。当时一些职位很高的官员,如司隶校尉盖宽饶、京兆尹赵广汉等都因罪被处死。
但整顿吏治也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国家虽然制订了关于为官的准则,但有些官吏并不遵守。执法不公、处罚不平之事比比皆是,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现象也屡见不鲜。
就连宣帝本人在执行中也带有较大的感情色彩,赵广汉、韩延寿、杨挥、盖宽饶的自杀或被杀、后期重用宦官等就是典型的例子。
尽管如此,汉宣帝时期的吏治比较澄清,这是为史家所公认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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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第1期
剑华:《“治吏不治民”浅论》,《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2期
郑铁巨:《试论西汉宣帝时期的吏治》,《中南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3期
梁向明:《“中兴”之君汉宣帝刘询论略》,《固原师专学报》,
1992年第3期
杨静婉:《浅谈汉宣帝的吏治整顿》,《湘潭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7年第5期
杨生民:《汉宣帝时“霸王道杂之”与“纯任德教”之争考论》,《文史哲》,
200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