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在民国时期就已经收取过了,下面就让我们看看当时各地是怎么收取这一费用的,又有什么缺陷。
广州按垃圾桶收费
整个民国时代,广州一直得风气之先,卫生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我们先看广州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1930年,广州市政府规定,全市每家店铺和每个家庭,都要缴纳“清洁费”,卫生局上门检查垃圾桶数量,每个垃圾桶每月要缴毫洋3角。毫洋是民国前期广州通行的主要货币,购买力比现在的人民币大得多,民国二十年广州市政府秘书处主编的《新广州》第四期刊登过一份《广州市零售物价表》:大米每斤卖到毫洋8分,牛肉每斤卖到毫洋6角,菜籽油每斤卖到3角3分,咸鸭蛋每个卖到毫洋2分。从购买力角度看,那时候1角毫洋大约相当于现在人民币四五块钱。所以每个垃圾桶每月缴毫洋3角,相当于每月缴十几块钱。
我们且不管这个收费标准是不是合理,单看它都有哪些漏洞。
很明显,一户人家的垃圾桶比较多,并不表明他们制造的生活垃圾就一定多,所以这样收费虽然简便易行,却于理不合。
其次,卫生局没法保证上门检查的时候人家不把垃圾桶藏起来,四世同堂一大家庭,几十口人一块儿过日子,本来家里摆了七八个垃圾桶,一听卫生局来人,赶紧把桶放橱柜里,说是他们家的米桶,不是垃圾桶,你敢奈他何?
再次,人家装垃圾也可能不用桶,而是用盆,用筐,用废弃的面口袋,你按什么标准把它们折合成垃圾桶呢?即使都用桶,桶也分大小,康师傅桶面的纸桶,跟汽油桶肯定相差甚远,要是不管大桶小桶都执行一个收费标准,那么您能想象得到:为了少缴费,市民所用的垃圾桶将会越来越大,直到一个小区共用一个巨型垃圾桶为止。这就叫“大桶驱逐小桶”,类似经济学中的“劣币驱逐良币”.
北京按房子收费
广州收的是“清洁费”,北京收的是“卫生捐”.叫法不同,实质一样,指的都是垃圾处理费。
1934年,北京市政府出台一项文件,规定卫生捐按住房的等级和数量收取。当时市政府把住房分四等:草房、灰房、瓦房和楼房。草房就是茅草屋,也包括用铅皮、木板、土坯搭建的简易房;灰房是平顶的,屋顶用洋灰抹面,现在叫平房;瓦房主要指四合院;楼房即小洋楼,这种新式建筑当时在上海、广州、青岛、汉口乃至天津等城市到处都是,在北京却相当稀少,被视为是最牛的住房,非有钱人不能享用。
当时规定,每间草房每月缴纳卫生捐0.15元(银元,下同),每间灰房每月缴纳卫生捐0.3元,每间瓦房每月缴纳卫生捐0.45元,每间楼房每月缴纳卫生捐0.8元。
那时候各大城市都在征收“房捐”,也就是我们今天正在酝酿的房产税,北京的房捐跟卫生捐一样,也是按房屋的等级和数量收的,草房每间每月缴多少房捐,灰房每间每月缴多少房捐,乃至楼房每间每月缴多少房捐,都有明确规定。鉴于此,政府上门去收房捐的时候,捎带着把卫生捐也一块儿收了,所以有时业主会把卫生捐也归到房捐里头,统称房捐。
民国短短几十年,北京的政权几经变幻,北洋时期有北洋的一套征税办法,国民政府时期有国民政府的一套征税办法,日伪时期有日伪的一套征税办法,有时候不征卫生捐,只征房捐,有时候不但要征房捐和卫生捐,还有消防捐、公益捐、门牌费、贫民教养费等名目,历史教科书上说那个时代“苛捐杂税”,是很贴切的。
杭州按房租收费
1933年,杭州市政府也出台了一个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这个办法跟北京的类似,但不是按房屋等级和数量收,而是按房租高低来收。
比如说,一家商铺,每月租金如果在5元(也是银元)以上、10元以下,那么店老板要缴0.15元(也是每月缴一次);如果月租在10元以上20元以下,店老板要缴0.3元;月租在20元以上30元以下,缴0.45元;月租30元以上50元以下,缴0.8元;月租50元以上,缴1元。而如果月租在5元以下的,不用缴费。
有朋友问:如果人家店老板是用自己的房子营业,没有租金怎么办?好办,政府按周边商铺的房租水平,替他定一个租金标准。
还有朋友问:那如果租户为了少缴费,跟房东串通好,故意隐瞒租金标准呢?譬如说,小明租小红的房子,本来每月付给小红8块大洋的租金,应缴0.15元的垃圾处理费,可他对税务稽查员说:“我每月只付3块大洋的房租,按规定,不用缴垃圾处理费的,不信你问房东去。”像这样偷逃垃圾处理费的朋友,还真不是没有,政府的应对措施是这样的:
如果业主或租户报出的租金标准明显比行情低得多,政府就有权按这个自报的租金标准来强租你的房子,然后再转手租出去。这一招儿很高明,值得现在的领导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