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 资料图)
马恩的思想常常被误读
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一个科学的思想体系,任何一种简单的归纳都有可能是片面的和抽象的。我们在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的过程中,必须把这个问题弄清楚。在解除了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之后,我们就会发现,作为一个庞大的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中所包含的丰富思想资源是我们走出苏联模式之后重建社会制度、重塑民族精神的重要思想来源,其丰富的思想资源和显著的时代特征都有待我们去研究和开发。特别是马克思的思想常常会发生被误读甚至被抄袭同时被误读的情况,如像杜林、拉萨尔所做的那样。杜林和拉萨尔不仅抄袭马克思的思想,而且肆意歪曲马克思的思想,在剽窃马克思的剩余价值思想的同时又把它歪曲到非常荒谬的程度。这就使得马克思的思想常常会落入“播下的是龙种,而收获的却是跳蚤”的宿命。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这是毛泽东新中国成立初期总结中国共产党28年的光辉历程时提出的一个著名判断。结合后来3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我们不难看出,我们当时接受的马克思主义是与社会主义的苏联模式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其思想和实践的总结更多的是列宁主义和斯大林主义,而不尽是原来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
我们至少可以在“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这两个问题上对这两种不同的思想进行一个简单的比较。
我们对马恩“无产阶级专政”一词的本义有误解
说到无产阶级专政,我们理解的就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阶级镇压,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暴力统治。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讲的“无产阶级专政”不是这个意思,或者说根本不是这个意思。这种误读既有我们照搬原本就存在误读的斯大林式马克思主义的原因,也有我们根据国情实事求是地加以发展的原因。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对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进行了系统地论述。马克思所理解的无产阶级专政指的是一个没有职业军队,没有职业警察,没有职业官吏,甚至没有职业法官和审判官,是一种以公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治理方式。马克思在这里首先对国家机器进行了批判,认为国家机器是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要由社会供养的一个多余的赘瘤,在由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它将自行消亡。取代它的是一个只具有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廉价政府”或“社会的代表”,从而“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马克思写道:“公社体制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仅此一举就会把法国的复兴推动起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57页)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指出:“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当不再有需要加以镇压的社会阶级的时候……就不再有什么需要镇压了,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特殊的镇压力量了……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561—562页)
马克思在强调国家这个寄生赘瘤的自行消亡的同时,充分肯定了公社所实行的公职人员普选制度。马克思写道:“法官和审判官,也如其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均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罢免。”(《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55页)这就是说,马克思认为一切公务人员,包括法官和审判官,都要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罢免。马克思每讲到公务人员实行普选的时候,总要加上“对选民负责”和“可以罢免”这两个内容。没有“可以罢免”这个实质性内容,就可能谈不上对选民负责。这一点常常被我们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
恩格斯在1891年,也就是在马克思起草《法兰西内战》20年后,为该文件所作的导言中也主要是从上述两个方面概述了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一方面是国家消亡,取消常备军、职业警察和职业官吏。恩格斯写道:“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且在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并不亚于君主国。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国家废物全部抛掉。”另一方面是指出巴黎公社为了防止国家公务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所采取的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6000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11页)
恩格斯在写完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之后告诉他的读者:“你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巴黎公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111-112页)
认真地阅读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著作,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使用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与后来我们理解的“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镇压”和“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暴力统治”不是一回事。恰恰相反,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的是这种镇压功能的消亡和取而代之的“人民民主”或工人自治。人们可以说马克思恩格斯以巴黎公社为范例来解释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不一定完全适用于今天的现实,但是,我们不应该误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的说明和解释。因为当我们提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时,其发明权总要归功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况且,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所涉及的思想,如廉价政府、服务型政府、民主共和制度、普选制度、罢免权制度、公务员薪酬制度,等等,在其后的政治学理论中始终是一些非常重要的研究话题,只是我们没有充分地重视马克思和恩格斯这些重要思想的时代价值而已。 (责任编辑: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