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延汉简(资料图)
最早的通缉令
1973年到1974年,中国考古工作者在甘肃肩水金关旧址出土的两万余枚“居延汉简”中,发现一件《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的简册,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通缉令”. 《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是由朝廷丞相与御史府共同签署的文件,记述了汉宣帝(刘询)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张掖郡地方执行朝廷通缉在逃要犯命令的情况。
这个被通缉的人,是一个与广陵王刘胥“诅祝案”有牵连、名字叫做“外人”的妇女。刘胥为汉武帝(刘彻)的第四子,因不满汉昭帝(刘弗陵)、汉宣帝入继大统,便利用女巫李女须多次搞“诅祝”活动,祈求鬼神加祸于宣帝。公元前54年,诅祝阴谋活动被人揭发,刘胥被迫自杀。
此事被朝廷视为要案,于是大力搜查余党。这份“通缉令”介绍了通缉犯的姓名、性别、形貌等基本情况,并责令郡守“严教属县官令以下啬夫(乡官,职掌听讼、收取赋税)、吏正、父老”,详加侦查询问。
不同朝代的通缉令
中国古代明确以法定形式鼓励民众积极配合侦查活动,并明文规定不同情况的相应奖赏标准,最早见于春秋战国时期。战国时期我国出现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其中“捕法”就是专门规定对盗贼进行追捕的篇章。战国时期和春秋时期一样,也以悬赏奖励的方式,鼓励民众积极告发罪犯,捕获罪犯,杀敌立功。以秦国为例,自商鞅变法开始,即以法规的形式,对此作了详尽规定。三国时期,开始逐步推行侦查的区域协作制度。
人体识别技术的发展,为唐代通缉通报措施的运用提供了有利条件。遇有逃犯时,官府便开具“海捕文书”,四处“张挂榜文”,上面除了写有逃犯的姓名、年龄、籍贯和体貌特征外,往往还配有逃犯的画像,即“画影图形”,以便官民辨识和缉捕。
这一时期的《唐律疏议·捕亡律》是集战国以来封建统治者追捕逃亡者经验之大成,其内容包括追捕者和罪犯看守者的法律责任和对各类逃亡者的刑罚处罚。
宋代通缉制度的规范化建设较前朝有了更大进步,而且悬赏的赏格也比较高,据 《续资治通鉴》记载:“诏天下有能告杀人者,赏钱五万。 ”意思是,告诉全国如有人能检举、告发杀人犯的,给予五万钱奖赏。
明初强调“重典治乱世”的治国方略。规定凡是意图推翻皇权,企图破坏祭祀场所、皇帝的陵墓和帝王居住宫殿的人,如果有人能抓获,是庶民的,授以主持民政的官位,是士兵的,在军队中授以职务,并将被抓获人的财产全部奖赏给抓获人。
清代发生案件以后,如果案犯在逃,官府即向有关地区发布“逃牌”,各地官府根据逃犯的名牌,认真布控并仔细甄别,以缉获在逃案犯。
“画影图形”,一追到底
古代对于缉捕有详细的规定,捕快的一大主要责任便是将逃犯追捕归案,甚至可以长期追踪流窜犯,假若追捕不力,还要受到一定的责罚。此外,便是我们常在小说中见到的悬赏追捕犯人,有以追捕犯人追赃的部分作为赏金的,也有朝廷直接予以赏金的,这类悬赏花红在近现代也依然存在。
元明清时期,通缉令的使用更加广泛。通缉令的制作主体也越来越扩大化,由最初的中央司法机关的制作逐步放大到地方政府,所采用的方式,大部分也是“画影图形”.
元朝末年,朱元璋起兵造反之后,元朝政府更是采用了极端的通缉方式,他们制作了以朱元璋为首的“叛逆者”画像,张贴到每个村落,只要见到类似于画像上的人,人人可以诛之。
清朝大兴“文字狱”之时,清政府为了“斩草除根”,往往将已经潜逃的罪犯直系亲属,由着名画师根据被捉拿的当事人的描述,制作成逼真的画像,张贴到全国各地,并以高额的悬赏金作为诱惑。地方政府的一些官僚为了打击异己,也采用上述方式。
《红楼梦》被作为禁书后,因为曹雪芹已经亡故,乾隆政府将刊印、手撰、收藏的所有人都作为通缉对象,清朝刑部为此制作“檄文”,就像对待战犯一样在全国缉拿。